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三條
納稅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減稅或者免稅。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的減稅、免稅決定無效,稅務機關不予執行,並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
第三十四條
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時,必須向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時,納稅人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的,扣繳義務人應當開具。
應計所得稅時的會計處理
借方:所得稅費用,
貸:應交稅費-企業所得稅。
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會計處理為:
借:應交稅費-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