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誰來規定突發事件的分級標準?

誰來規定突發事件的分級標準?

突發事件分級標準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緊急情況的組成部分如下:

1,事發突然。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方式具有不確定性,事件的性質具有很大的可變性;

2.情況很復雜。有些突發事件是由政治、文化、民族、宗教等社會矛盾引起的,有些是由各種自然和環境因素的變化引起的,有些是由技術、設備和人為等因素引起的,有些是各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或者由壹般事件轉化而來;

3.影響廣泛。突發事件壹旦發生,將在壹定範圍內影響正常的社會秩序和穩定,危及公共安全;

4、危害嚴重。很多突發事件,如果任其發展,會造成嚴重危害,帶來人員傷亡和社會財富的重大損失,阻礙人民團結,危害社會穩定,甚至影響國家政權的穩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三條本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緊急措施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根據社會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因素,自然災害、事故和公共衛生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壹般四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突發事件的分級標準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確定的部門制定。第二十二條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檢查本單位各項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隱患;及時掌握和處理本單位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問題,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和采取安全防範措施的情況,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 上一篇:論《唐律》的內容及其影響
  • 下一篇:網絡詐騙:警察能通過聊天找到人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