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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定價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第五條本條例所稱價格包括:

(壹)各種商品的價格;

(2)各種經營服務和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收費標準)。

第六條商品的價格構成包括生產商品的社會平均成本、稅金、利潤和正常流通費用。

第七條國家認證、國家指導價商品價格的制定和調整,應當貼近商品價值,反映供求狀況,符合國家政策要求,並遵循以下原則:

(壹)各類商品價格應保持合理的比價關系;

(二)應有明確的質量標準或等級規範,並按質定價;

(三)在減少流通環節和流通成本的前提下,實行合理的購銷差價、批零差價、區域差價和季節差價。

第八條國家價格是指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業務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制定的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

國家指導價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業務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通過規定基準價、浮動幅度、差率、利潤率、最高限價、最低保護價等方式制定的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

市場調節價是指由生產經營者制定的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

第九條商品分類管理目錄和實行國家定價、國家指導價的收費項目目錄,由國家價格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

第十條制定和調整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制定或調整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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