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建設用地審批手續1。建設單位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建設用地申請表,並按要求提交相關申請材料。2.用地申請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材料齊全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受理用地申請。3.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受理用地申請後,應當報請市、縣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告知、聽證、確認”等預征用程序。同時,編制農用地轉用計劃、補充耕地計劃、土地征用計劃和土地供應計劃,編制建設項目用地說明書,組織編制其他相關用地申請材料。4.市、縣國土資源部門編制的相關報告材料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市、縣人民政府向上壹級人民政府請示報告。同時,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提出建設用地報價,通過遠程網上申報系統,將土地申報材料報送上級國土資源部門審核。5.提交的用地材料應當按程序逐級報送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道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範圍內,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當根據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在批準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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