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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案由

法律主體性: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投標保證金將被沒收:(1)投標人在投標函格式規定的投標有效期內撤回投標;(二)中標人未能:(三)按規定簽訂合同;或者按規定接受糾錯;(4)按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投標保證金交納後,如不參加投標、未中標或違反招標程序的,投標保證金將予以退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公序良俗。

法律客觀性: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法》第三十七條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除現金外,投標保證金可以是銀行保函、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銀行簽發的現金支票。投標保證金壹般不超過投標總價的2%,但最高不超過80萬元。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應超過投標有效期三十天。投標人應按招標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額隨投標文件向招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如果投標人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其投標文件將被拒絕和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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