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土地查封不能辦理房產證的規定。

土地查封不能辦理房產證的規定。

辦理房產證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後,方可辦理。土地被查封,就無法辦理房產證。

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更不能辦理相關房產證的變更登記等事項:

(壹)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四)未經其他* * *人書面同意,* * *擁有房地產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並取得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壹)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條件的;(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四)未經其他* * *人書面同意,* * *擁有房地產的;(五)權屬有爭議的;(六)未依法登記並取得權屬證書的;(七)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 上一篇:討論:希特勒上臺是民主的缺陷還是民主的斷層?
  • 下一篇:消費者如何投訴網絡欺騙?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