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國家相關法律沒有對結案作出明確規定,壹些部門作出了規定。但是這個案子通常會在三個月內結案。如果有訴訟,那就另當別論了。不同的行政執法機關在處理不同的行為時有不同的規定。比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9條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30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壹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清案情,鑒定的期限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行政強制法》規定,依法凍結存款、匯款的,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三日內將凍結決定送達當事人。自凍結存款、匯款之日起30日內,行政機關應當作出處理或者解凍的決定;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關於行政復議,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無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客觀性: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第二百五十八條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結案: (壹)決定不予行政處罰的;(二)適用調解程序的,已經達成協議並已履行;(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已執行;(四)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並轉化為刑事案件的;(五)判決作出後,由於被執行人滅失或者死亡等客觀原因,不可能或者沒有必要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