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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有時效豁免嗎?

刑法有時效豁免。

法律分析

刑法規定的刑事追訴權和刑罰執行權在壹定期限內有效的制度。如果超過法定期限未行使上述權力,這些權力將被消滅。對某壹犯罪行為在法定期限(包括偵查、起訴、審判)內不起訴的,其起訴權消滅,不得再起訴,稱為追訴時效。某罪在判決確定後的法定期限內未執行的,其執行權消滅,不得再次執行,稱為執行限制。乍看之下,時效豁免有失公允,但實際上,它對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督促法律關系主體及時行使權利,清償債務,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提高法院工作的效率和質量,具有重要的意義。在法定時效期間,債權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將強制債務人履行義務。法定時效期間屆滿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不再保護。值得註意的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雖然債務人可以拒絕履行義務,但債權人的請求權的行使只會受到阻礙,權利本身和請求權並不消滅。限制豁免。即法律規定違法者在壹定期限後不再承擔強制性和懲罰性的法律責任。比如刑法中的訴訟時效(比如死刑是20年)和民法中的訴訟時效(壹般是三年,人身傷害是壹年)都是時效豁免的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超過下列期限不予追訴: (壹)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為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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