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價格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執行國家價格方針、政策和法規;
(二)組織和監督有關部門執行國家物價部門和國務院主管部門制定的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
(三)負責本地區的價格管理和綜合平衡,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本地區的價格計劃草案,經批準後組織實施;
(四)按照價格管理權限制定商品和收費的定價原則和方法,制定和調整分管的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重要的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報國家價格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五)指導和監督同級業務主管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和本地區企業事業單位的價格工作,檢查和處理價格違法行為;
(六)協調處理本地區的價格糾紛;
(七)建立地方價格信息網絡,開展價格信息服務;
(八)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管。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