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的。
解讀: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是指:1,員工因與工作無關的疾病突發死亡。因工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認定工傷。2.在工作中突發與工作無關的疾病,未導致立即死亡,但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二)在搶險救災活動中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三)原在部隊因戰、因工致殘的職工,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解釋:為保護復員軍人,軍人在戰鬥中或執行任務中負傷致殘。根據《革命傷殘軍人傷殘等級評定條件》的規定,經有關部門評定並取得傷殘軍人證的退伍軍人,傷殘視為工傷。如果雇主舊病復發。這主要是考慮到革命軍人為國家利益付出了代價,為了有效保護革命軍人的利益而做出這樣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