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遊樂園的過錯造成損害的,應當在其過錯範圍內向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
2.如果玩家是未成年人,在遊樂園受到傷害,由於監護人未充分盡到監護職責和預見義務,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監護人應當在其過錯範圍內承擔相應責任。
3.如果遊樂園充分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遊樂園就不應對玩家違反秩序、經營娛樂設施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或者只根據公平原則支付人道主義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註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的方法。賓館、商場、飯店、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履行安全保護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