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民集體所有:根據土地承包法,農民集體所有是指土地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農民對土地享有承包權和使用權。在這種所有制模式下,農民可以通過土地承包經營權獲得相應的收益;
2.農民個人所有權:根據土地承包法,農民可以通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取得土地使用權和收益權,但不包括土地所有權。土地仍然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國家;
3.土地所有權保護:根據土地承包法,承包方對承包土地的共有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承包方的承包土地經營權和使用權。同時,承包方也有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的義務;
4.土地征收補償:根據土地承包法,國家對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收制度,征收土地時需要給予合理補償,並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證變更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承包。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集體經濟組織中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
國家所有的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承包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