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左右開始土地承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承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剝奪或者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第壹輪土地承包制從1983左右開始,到1997,承包期為15。第二輪土地承包從1997開始,土地承包期又延長了30年。
土地承包制有兩輪:
第壹輪承包是指實行家庭承包。我國大部分地區第壹輪承包從1983後開始,到1997結束,承包期為15年。
第二輪承包為1997至2027年,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2002年頒布的《農村土地承包法》進壹步明確規定耕地承包期為30年。
我國法律和國家有關政策對土地承包作出了明確規定。我國農村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之初,承包期普遍較短。後來才意識到,承包期過短,無法調動承包人增加投入、合理開發土地的積極性,甚至可能導致短期行為和對土地的掠奪性經營。這樣,國家實行土地承包制就有了積極的意義。所以在1984,國家相關政策要求土地承包要適當延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條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采取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承包。
第四條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土地不得買賣。
民法
第三百三十二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原承包期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為30至70年。
前款規定的承包期屆滿,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應當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繼續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