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抵押是壹種民事法律關系,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法律上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這就決定了抵押必須在雙方自願的原則下進行,並應符合民法典規定的平等、自願、等價、有償的壹般原則。抵押合同屬於經濟合同,依據房地產抵押合同償還債務是房地產抵押人的義務。房地產抵押合同壹經簽訂,雙方應嚴格履行。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約定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擔保債務的履行,不轉移財產占有而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的,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四百壹十九條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不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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