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關規定,仲裁裁決壹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對雙方都有約束力。當事人必須無條件履行裁決中規定的義務。壹方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應當指出,仲裁裁決的執行僅限於中國大陸。如果裁決涉及外國因素,可能需要根據相關國際公約和國內法確定管轄權和執行程序。
仲裁的特點主要包括:
1,自願。仲裁基於當事人的自願,包括自願決定通過仲裁解決爭議、自願選擇仲裁機構和仲裁員等。
2.專業性。仲裁涉及專業知識,通常由具有專業水平和能力的專家擔任仲裁員,以保證裁決的公正性和權威性。
3.獨立。仲裁機構獨立於其他機關,仲裁庭獨立進行仲裁,不受任何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4.保密。仲裁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貿易活動。
5.敏捷。在作出裁決後立即生效的壹裁終局制度的實施,簡化了解決爭端的程序。
綜上所述,仲裁具有法律效力,其裁決具有約束力和可執行性,但也受到法律的監督和制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十六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和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以其他書面形式達成的仲裁協議。仲裁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3)選定仲裁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