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區內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收轉為國有土地後,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有償轉讓。
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讓房地產開發土地使用權的,必須根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下達的控制指標,編制土地使用權出讓總面積年度計劃,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準。
土地使用權轉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標或雙方協議的方式。
商業、旅遊、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采取拍賣和招標方式;無條件不能采用拍賣或者招標的,可以由雙方約定。
雙方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國家確定的最低價。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由國務院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土地使用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