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宅基地糾紛應當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公民之間的糾紛應當先協商解決,達成壹致意見;
2、調解,當事人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也可以請求他人或者其他組織調解;
3、仲裁解決,當事人向當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仲裁裁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仲裁機構無法執行,雙方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4.當事人提起訴訟,法院壹般會堅持“能調就調,該判就判,該結就結”的原則。對於無法調解的案件,將及時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的糾紛,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六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犯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