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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轉後可以進行生態養殖嗎?

是的,除非合同中有規定。相關法律條款可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條承擔以下義務: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依法幹預承包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壹)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的使用權、收益權和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的權利;(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補償;(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承包方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壹)保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業建設;(二)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對土地造成永久性破壞;(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可以獨立經營,只要不違反相關合同的規定。可以給相關部門打電話。農業目的是在土地上繼續農業生產,例如種植糧食作物和經濟作物等。水產養殖應該歸為規模農業,也就是廣義的農業應該包括水產養殖。

第壹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總則第四條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明確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修建建築物、構築物的用地,包括城鄉房屋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和軍事設施用地;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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