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劃撥國有土地需經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塊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並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城市規劃區內土地用途的改變,在報批前,應當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企業改制涉及的土地使用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批準可以采取儲備劃撥方式處置:
1,繼續作為國家支持的城市基礎設施、公益事業和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變,但公司制企業轉制或改組的除外;
2、國有企業兼並國有企業或非國有企業與國有企業合並,被兼並或被兼並的企業是國有工業生產企業;
3.國有企業兼並重組過程中,被兼並的國有企業或者國有企業兼並中的壹方屬於瀕臨破產的企業;
4.國有企業轉制或改組為國有獨資公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三條
經批準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文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通過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劃撥方式取得:
(壹)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支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