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城市:1.5元到30元;
2.中等城市:1.2元到24元;
3.小城市:0.9元到18元;
4.縣、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土地稅簡稱“地方稅”。指對土地征稅的總稱。按照土地的價格、面積或收入作為計稅依據,計算征收。土地稅是各種稅種中歷史最悠久的壹種,被各國廣泛采用。比如舊中國的田賦、田賦都屬於田賦。在私有制社會,土地作為私有財產征稅。各國在不同時期實行了不同的土地稅制度。根據其性質不同,可分為土地財產稅、土地所得稅、土地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市政建設情況和經濟繁榮程度,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確定本轄區的適用稅額範圍。在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上述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的適用稅額標準可適當提高,但必須報財政部批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第九條
新征用的土地按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被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繳納土地使用稅;征用非耕地,從批準征用的次月起,征收土地使用稅。
以出讓、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應當從合同約定的土地交付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土地交付時間的,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受讓人應當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