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是國有土地,壹個是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使用者依法對土地進行利用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通過劃撥、轉讓、租賃、入股等方式取得,有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資、抵押和繼承。
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者依法將其投入土地使用並取得收益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土地性質分為五類:
商業用地、綜合用地、居住用地、工業用地和其他用地。
在我國,土地使用權的主體非常廣泛。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外商投資企業,具備法定條件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權,成為土地使用權主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壹條為了改革城鎮國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開發、利用和經營土地,加強土地管理,促進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家按照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原則,實行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制度,但地下資源、地下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除外。
前款所稱城鎮國有土地,是指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範圍內的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簡稱土地)。
第三條境內外的中國人、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利用和經營。
第四條依照本條例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在土地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