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
2.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3、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並可處以罰款;對非法占地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4.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宅。
5、擅自出讓、轉讓或者出租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進行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6、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