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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試行)

第壹條為規範我區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定》、《寧夏回族自治區土地增值稅征收實施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的適用範圍: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實行核定征收。

(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而未設置賬冊的;

(二)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絕提供納稅信息的;

(三)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不全,難以確定轉移收入或扣除項目金額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但未按照規定的期限進行清算,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清算,逾期未清算的;

(五)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六)轉讓舊房和建築物,既不能評估價格,也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應納稅額=房地產應納稅所得額×核定征收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條,稅收的征收、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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