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的內容:
特定章節:
第壹章總則
第二章調解
第三章仲裁
第壹節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員
第二節申請和受理
第三節仲裁庭的組成
第四節開庭和裁決
第四章附則
本法的適用範圍:
第二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調解和仲裁,適用本法。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包括:
(壹)因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發生的爭議;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發生的糾紛;
(三)因收回和調整承包土地發生的糾紛;
(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發生的爭議;
(五)侵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因征收集體所有土地及其補償發生的爭議,不屬於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訴訟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