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從妳來信反映的情況來看,縣政府的處理是正確的。
隨著新中國的建立,舊中國的社會制度被摧毀。妳家向縣政府提交的地契,反映的是中國舊社會制度下的土地關系,隨著新中國的建立而消滅。沒有法律效力,不能作為現在主張土地所有權的依據。1950年6月,國家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該法第壹條明確宣布廢除地主階級剝削的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的土地所有制。該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土地改革完成後,由人民政府頒發土地權屬證書,土地制度改革前的土地承包合同壹律無效。可見,早在20世紀50年代,中國土地改革完成後,舊中國時期的土地承包就全部廢除了。而且,妳鄰居的建房用地不違法,也沒有事實。因此,縣政府沒有支持妳的請求。
範俊銘,廣東省國土資源廳政策法規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