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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關於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適用於婚姻、收養、監護協議;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第三部分的規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契約是適應商品經濟私有制的客觀要求,是商品交換的法律表現形式。商品生產出來後,人們為了交換的安全和可信,在長期的交換實踐中逐漸形成了許多關於交換的習慣和儀式。
這些商品交換的習慣和儀式逐漸成為調整商品交換的壹般規則。隨著私有制的確立和國家的出現,統治階級為了維護私有制和正常的經濟秩序,以法律形式規定了有利於其商品交換的習慣和規則,並以國家的強制力保證其實施。
於是商品交換合同法應運而生。在古羅馬,人們註重契約。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途徑,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合同儀式的條款和行為的任何細節被遺漏,整個合同將無效。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這種復雜的形式直接影響著商品交換的發展。在理論和實踐中,羅馬法逐漸克服了締約中的形式主義。
物質性合同和合意性合同的出現,標誌著羅馬法從重視形式轉向重視合同當事人的意誌,從而將商品交換從復雜的形式中解放出來,成為現代契約自由觀念的歷史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