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證明發證機關合法。只有對廣告所涉及的事項具有行政管理權的國家機關或其授權單位出具的證明才具有證明力。其他機關出具的廣告證明不具有法律證明力;
(2)廣告證明的內容合法。廣告證明的內容必須符合我國的法律法規,即使證明的內容是真實的,證明也是無效的。
(3)廣告的證明與廣告的內容直接相關。沒有直接關系的,廣告證明無效。
(4)廣告證明的適用範圍有效,是指廣告證明的持有人必須具有持有廣告證明的合法身份,且廣告證明的時間和地域範圍與廣告證明所載時間和地域範圍壹致。廣告證明超過其有效時間和地域範圍的,證明持有人提交的廣告證明是偽造、盜用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廣告證明無效。
廣告經營者在收集、核對廣告證明力時,還必須審查廣告證明文件的有效性。廣告無效的,應當拒絕承辦。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