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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法規案例

新聞法規案例分析:王因賭博被公安機關拘留。王要求我司員工曾自行接受處罰,被拒。李推波助瀾,編造了壹個笑話,說王每天付65438元,要曾據為己有。後來公司宣傳人員把這個故事編成簡報,上報給了市普法辦。辦公室幹部林把它寫成新聞稿發給報社,報社采納了。曾以侵犯名譽權為由提起訴訟,公司宣傳人員李、林應承擔新聞侵權責任。

名譽權是公民、法人接受社會公正評價的權利,是要求他人不得非法損害這種公正評價的權利。

1,李就此事編了個段子,說王壹天10,讓他代拿。如果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王可以起訴其侵犯名譽權,要求停止侵權並做出相應的賠償,包括賠禮道歉等。

2.宣傳員把這個故事整理成簡報,上報到市普法辦。如果普法辦只是把這個簡報做成內部刊物,就不存在侵權。

3.發到報紙上,在報紙上看到。可以用四個要件來考慮新聞侵權的構成:新聞作品已經發表;新聞作品是非法的。比如,不準確的新聞作品造成了損害性後果,包括財產損失、人身和精神損失;新聞作品有可識別的對象。比如寫下王的單位,家庭住址,甚至名字。新聞媒體和新聞作者的過錯。如果滿足這些條件,就是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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