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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員違反國家法律受到刑事處罰怎麽辦?

《中國生產者黨的紀律處分條例》第九條: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國家法律法規、黨和國家政策以及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依規懲處,必須追究責任。

黨章明確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因此,各級紀委對已經生效的司法判決應當無條件遵守,沒有必要再去追究,只是將司法判決的定罪直接用於黨紀處分。至於如何衡量紀律性,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紀律處分條例第四章對黨員違法犯罪的處分。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開除黨籍:

(壹)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緩刑)的;

(二)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含三年)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含三年)或者管制、拘役的,壹般應當開除黨籍。對不能開除黨籍的個人,要按照黨員批準權限的規定,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因此,被判有罪和免予刑事處罰的黨員,不壹定要受到開除黨籍的處分。尺度在紀委常委或者黨委手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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