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章明確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因此,各級紀委對已經生效的司法判決應當無條件遵守,沒有必要再去追究,只是將司法判決的定罪直接用於黨紀處分。至於如何衡量紀律性,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紀律處分條例第四章對黨員違法犯罪的處分。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開除黨籍:
(壹)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緩刑)的;
(二)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含三年)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含三年)或者管制、拘役的,壹般應當開除黨籍。對不能開除黨籍的個人,要按照黨員批準權限的規定,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因此,被判有罪和免予刑事處罰的黨員,不壹定要受到開除黨籍的處分。尺度在紀委常委或者黨委手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