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三十九條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壹年,自報名之日起計算。試用期內,招錄機關將對新錄用公務員進行考核,並按照規定進行初任培訓。
第四十條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由招錄機關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等級評定。
第四十壹條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後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錄用資格。試用期內,發現新錄用公務員不符合公務員條件、不符合報考職位條件、不勝任職位的,取消聘用。新錄用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八十九條規定情形的,不得辭退。
第四十二條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取消聘用的人員名單,應當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地方各級招錄機關取消錄用的審批權限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第四十三條取消新錄用公務員聘用的時間,從作出取消聘用決定之日起計算。解除聘用決定應書面通知本人,停發工資、檔案轉移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按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