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和小程序,以視頻直播、音頻直播、圖文直播或者多種直播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營銷的商業活動。本辦法所稱直播營銷平臺,是指在網絡直播營銷中提供直播服務的各類平臺,包括互聯網直播服務平臺、互聯網音視頻服務平臺和電子商務平臺。本辦法所稱直播間經營者,是指在直播營銷平臺註冊賬號或者開設直播間,通過自建網站等網絡服務從事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的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本辦法所稱直播營銷人員,是指在網絡直播營銷中直接向公眾實施營銷的個人。本辦法所稱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是指為從事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的直播營銷人員提供策劃、運營、經紀和培訓的專門機構。網絡直播的營銷活動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規定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或者“平臺內經營者”的市場主體,應當依法履行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第三條從事網絡直播營銷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公序良俗、商業道德,正確導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營造良好網絡生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