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壹般不能指定律師。法律援助律師壹般由法律援助機構直接指定,法律援助申請人只能提出申請,不能決定由哪位律師代理。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因家庭條件不好無力聘請律師的,可以向當地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請,要求指派援助律師參與當事人涉及的訴訟糾紛。法律依據:《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公民因經濟困難需要代理下列事項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請求撫恤和救濟的;(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公民可以就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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