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退還押金的法律規定如下:
(1)沒有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保證金可以退還;
(二)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規定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有關規定的,憑取保候審通知書或相關法律文書,取保候審完畢,向銀行收取退還的保證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
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證金,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本法第七十壹條規定的,應當在取保候審結束時,憑《取保候審通知書》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第二,取保候審保證金怎麽交
1.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應當以能夠抑制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妨礙或者逃避刑事訴訟為原則;
2.責令犯罪嫌疑人繳納保證金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嚴格審批;
3.責令犯罪嫌疑人繳納較高數額保證金的,應當經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4.保證金必須在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時壹次性交納;
5.保證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所在單位向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賬戶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