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復議監督
當事人有證據證明裁決確有錯誤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0日內向作出裁決的仲裁委員會申請復議:
(1)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2)裁決基於偽造。
(三)對方當事人隱瞞足以影響司法公正的證據的。
(四)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有上述情形之壹的,仲裁委員會經審查核實後,可以作出裁決,並可以組成第二仲裁庭審理。復議期間,不影響裁決的執行。
(2)重新仲裁
(1)重新仲裁的前提是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確有錯誤。裁決有錯誤,是指認定事實有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有錯誤,或者嚴重違反人事爭議仲裁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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