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壹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壹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給付方有困難的,即使雙方已經登記結婚,壹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處理彩禮返還問題時,應考慮以下因素:
1.彩禮的實際使用情況:包括彩禮是否已經用於婚禮、家庭開支等。
2.* * *同居時間:如果雙方已經同居壹段時間,這可能會影響彩禮是否返還以及返還比例。
3.雙方過錯:法院在考慮返還彩禮時,會綜合考慮雙方在婚姻關系中的過錯。
4.彩禮金額與當地風俗:彩禮金額是否過高,是否符合當地風俗習慣,也是法院判斷是否返還彩禮的因素之壹。
綜上,返還彩禮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在壹定條件下,人民法院支持返還彩禮的請求。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壹)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彩禮有以下幾種情況需要返還:男女之間不存在合法的婚姻關系(即未依法登記結婚),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婚前給付造成給付人生活困難。而後兩種情況,必須以離婚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