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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補充偵查的法律意見是什麽?

法律分析:退回補充偵查法律意見書是指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過程中,認為證據不足,需要補充偵查,向公安機關提出退回補充偵查的法律意見書。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公安機關每次應當在壹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庭審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情形的,可以要求其說明收集證據的合法性。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正在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人民檢察院對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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