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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可以用現金懲罰員工嗎?具體來說,勞動法中的哪壹條可以解釋

如果員工違反了公司的規定,企業可以用現金懲罰該員工。但當月罰款總額不得超過工資的20%。

根據《勞動合同約定的違約賠償辦法》第四條勞動者違反本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壹)用人單位為招用和聘用他們而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支付的培訓費,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補償費用。

擴展數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勞動者因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察。用人單位有下列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之壹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的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百度百科-違反勞動法勞動合同條款的賠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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