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聘用制的意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單方解除聘用合同:
(a)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在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
(二)未經用人單位同意,擅自出國或超過出國期限的;
(三)違反工作或操作規定,發生事故,或失職,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嚴重擾亂工作秩序,使用人單位和其他單位的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五)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收監執行的,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本崗位要求,且不同意單位調整崗位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單方解除聘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辭退的勞動者:
(壹)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被聘用人員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聘用單位調整崗位,或走上新崗位後仍考核不合格的。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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