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民法典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我國法定結婚年齡為男性不得早於22周歲,女性不得早於20周歲。即我國男女結婚的法定年齡分別為22歲和20歲。如果男女雙方登記結婚,但雙方或壹方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那麽他們的婚姻無效。
以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為由申請撤銷婚姻的申請人,不僅包括無效婚姻的當事人,還包括無效婚姻當事人的利害關系人。這裏的利害關系人主要是指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人的近親屬。
需要註意的是,在提起確認婚姻無效訴訟時,法定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溫馨提示:無效婚姻從壹開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男女之間沒有夫妻權利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按照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判決。同居期間出生的子女,適用《父母子女法》的有關規定。如果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7條法定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1049條(結婚手續)結婚的男女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男女登記為家庭成員後,經男女雙方協議,女方可成為男方家庭成員,男方可成為女方家庭成員。
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婚姻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