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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寫補充司法鑒定申請書,什麽情況下需要補充司法鑒定?

法律分析:司法鑒定申請書的內容應包括:申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信息;請求的項目;事實和理由;申請日期等。原委托估價項目遺漏或委托人對原委托估價項目提供新的估價資料時,需要進行補充估價。

法律依據:司法鑒定程序的壹般規則

第十四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對委托的鑒定事項和鑒定材料進行審查。屬於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範圍,鑒定目的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予以受理。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滿足鑒定需要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補充;經補正後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予以受理。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根據委托人的要求進行補充鑒定: (壹)原委托鑒定事項遺漏的;(二)委托人對原委托的鑒定事項提供了新的鑒定材料;(三)其他需要補充鑒定的情形。補充鑒定是原委托鑒定的組成部分,由原司法鑒定人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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