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司法鑒定程序的壹般規則
第十四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對委托的鑒定事項和鑒定材料進行審查。屬於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範圍,鑒定目的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予以受理。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滿足鑒定需要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補充;經補正後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予以受理。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根據委托人的要求進行補充鑒定: (壹)原委托鑒定事項遺漏的;(二)委托人對原委托的鑒定事項提供了新的鑒定材料;(三)其他需要補充鑒定的情形。補充鑒定是原委托鑒定的組成部分,由原司法鑒定人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