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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調查的期限和頻率

法律分析:補充偵查的期限為1個月,最多可以補充偵查兩次。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機關審查案件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庭審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物證、書證的收集可能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可以要求其說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檢察機關審查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正在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庭審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情形的,可以要求其說明收集證據的合法性。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正在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人民檢察院對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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