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合同終止的主要原因是合夥的解散,即合夥的解散導致合同的終止。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解散: (壹)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4)合夥人連續30天未達到法定人數;(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六)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關於婚姻、收養和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應受關於這種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管轄;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適用本部分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 *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