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三條職業病防治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建立用人單位負責、行政機關監管、行業自律、從業人員參與、社會監督的機制,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職業病防治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第六條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第七條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嚴格遵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落實職業病防治措施,從源頭上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
第十六條國家建立職業病危害申報制度。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危害的,應當及時、如實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危害項目,並接受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