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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依法享受哪些優惠政策

法律解析: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按照每戶每年12000元的限額,在三年內(36個月,下同)扣除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最高定額標準可提高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

法律依據:財政部退役士兵司、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支持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1.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按照每年1.2萬元的限額,在三年內(36個月,下同)按每戶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扣除。最高定額標準可提高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

納稅人年應納稅額低於上述扣除限額的,減免稅以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於上述扣除限額的,以上述扣除限額為限。納稅人實際經營期不足1年的,減免稅限額按月折算。換算公式為:減免稅限額=年度減免稅限額÷12×實際經營月數。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此項稅收優惠政策前應繳納的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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