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支持社會力量發展普遍照護服務專項行動實施方案(試行)》第壹條總體思路:3歲以下兒童照護服務屬於非基本公共服務,由地方政府負責。堅持養老服務社會化發展,圍繞“政府引導、多方參與、社會運作、普遍獲取”,開展深層次的城企合作。國家支持和指導城市政府(包括區、市、自治州、縣(市、區)等。)通過中央預算內投資,系統規劃建設托幼服務體系。市政府提供的全方位政策支持列表。企業(包括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下同)提供普惠性托兒服務清單,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雙方簽署合作協議,擴大普惠性托育服務有效供給,滿足家庭多層次、多樣化托育服務需求,增強人民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