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807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要求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約定折價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拍賣工程,但根據建設工程性質不宜折價或者拍賣的除外。建設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價款應當優先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未在約定期限內答復的,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根據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請求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