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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死刑的整個過程

分為三個階段:執行前的準備階段、執行階段和執行後的處理階段。

法律分析

執行死刑全過程:1。最高法院發布執行死刑的命令;2、執行中人民法院需要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監督的;3.指揮行刑的人需要指認罪犯,問有沒有遺言或遺書;4.以槍決或註射執行死刑;5.死刑執行完畢後,在場的書記員應當制作筆錄;6.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的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並通知罪犯的家屬。死刑分為緩期執行和立即執行。死刑立即執行就是死刑的執行。執行死刑,必須有最高人民法院判處並核準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的命令。執行死刑的機關是原審人民法院。接到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7日以內執行死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 * *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停止執行,並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壹)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二)罪犯在行刑前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3)罪犯懷孕。前款第壹項、第二項中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必須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批準,方可執行;因前款第三項所列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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