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拖欠工資的標準是多少天?

拖欠工資的標準是多少天?

法律分析:拖欠三十天工資就是拖欠工資。按照法律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後30日內結清工資。超過30天,就構成拖欠工資。“按月支付”是指工資應以月薪的形式支付,也包括按月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one hundred and fifty %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 上一篇:法律語言“法語”是什麽?
  • 下一篇:西方法制史上哪些法學家比較重要?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