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非法集資者,由處理非法集資的牽頭部門處以集資金額2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非法集資者為單位的,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責令停產停業,並由有關機關依法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協助非法集資的,由處理非法集資的牽頭部門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非法集資人和非法集資人不能同時履行償還集資款和繳納罰款的義務時,應當先償還集資款。對依照本條例受到行政處罰的非法集資者和違法集資者,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信用記錄,並按照規定將其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法律依據:
《非法集資預防和處置條例》第三十條由牽頭部門對處置非法集資的單位處以非法集資金額2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非法集資者為單位的,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責令停產停業,並由有關機關依法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