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其說他是西方法制史上的法學家,不如說他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法學家。因為他們大多是法律體系中的從業者,所以法學家的思想指導著從業者的實踐。法制史是制度發展史,不關註人,思想史關註法學家的思想。第壹個是古希臘,蘇格拉底和柏拉圖。蘇格拉底認為德性即知識,法律是人們幸福的標準。柏拉圖的著作包括《理想國》、《政治家》和《法律》。第二個是關於古羅馬的。古羅馬是現代民主的發源地,法學家有西塞羅、蓋烏斯、保羅、烏爾比安、帕皮尼亞努斯等。羅馬法在查士丁尼時期空前發展,編纂了包括法學家著作在內的《國家法大全》(四大類),並明文規定,遇有疑難問題,成文法無明文規定時,應使用五位法學家的著作解決。在出現分歧時,應以大多數法學家的意見為準,同樣的法學家也應遵循帕皮尼亞努斯的理論。中世紀主要有阿奎那的自然法觀。由於中世紀晚期教會和教皇權利的擴張,出現了馬基雅維利和布丹提出的主權理論。然後是近代資產階級革命,這期間有很多活躍的思想和法學家,格老秀斯和霍布斯主張支持君主專制;洛克·傑斐遜主張主權要建立在人民* * *和制度的基礎上,孟德斯鳩主張君主立憲,是改良主義。19世紀,德國出現了以康德、費希特、黑格爾為首的歷史法學派。薩維尼和葉林發展了他們的思想。19世紀的英國,出現了以邊沁為代表的功利主義法學和以奧斯汀為代表的分析主義法學。之後進入20世紀,可以參考相關書籍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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